与民事诉讼仅要求支付上诉费用不同,在劳工领域,在某些情况下,不仅需要支付费用,还需要支付上诉押金,这两者共同构成了所谓的“上诉准备”。
劳工决定(判决或裁决)要求以被告方的要求进行诉讼,并且对高等法院重新审查的正在讨论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司,支付费用(按案件或定罪价值的 2% 的百分比)和上诉押金(最高价值 8,959.63 雷亚尔,用于进入二审和雷亚尔) 17,919.26,也是向最高劳工法庭(高级劳工法庭)提起诉讼的最高金额。
随着巴西最大的电话公司之一 OI 进入司法追偿,劳工法庭中已经很常见的情况变得明显:财务脆弱的公司(例如处于司法追偿的公司)阻碍了诉诸司法,因为对劳动终止决定提出上诉的条件之一是支付准备金(费用和上诉押金)。从这个意义上说,高等劳动法院第86号判例免除了破产财产的这一义务。但这条概括性规定对于正在接受司法追偿的公司没有影响。
我们认为,这种反思在巴西经济危机时期极其重要,尽管大量的法理理解恰恰相反。此外,应该指出的是,这种反思是必要的,因为在司法追偿中执行公司信用的主管法院是普通州法院。此外,据观察,最高法院裁定支持此处提出的反思。也就是说,由于司法追偿法官有执行劳动索赔的权限。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工法官不遵守STF的决定,即执行或要求上诉押金,则该决定可以向STF投诉。因此,面对正在接受司法追偿的公司,上诉保证金方面存在如此多的不一致之处,很明显,最缓和的措施就是不让这些公司承担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