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劳工法院第五小组驳回了一家大型巧克力制造公司生产经理所寻求的工作稳定性的认可。该决定是基于疾病与员工被解雇时所履行的职责之间缺乏因果关系。
在劳工投诉中,该员工表示,她被聘为包装工,由于重复执行工作,她患上了职业病。经过治疗后,她重新适应了生产指挥的角色,在那里她工作了16年,直到被无故解雇。他要求复职,理由是在被解雇时,他有权因职业病而获得意外稳定。
上诉法院了解到,该员工在开始其职业生涯时身体健康,但因履行职责而患病。这样,他将有权在患病期间获得暂时的稳定,并且必须履行与其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职能。
在审查 TST 的上诉时,法院考虑到第 8,213/91 号法律(社会保障福利法)不能保证患有职业病的人“无限期的工作稳定性”,因此决定修改地区裁决。部长报告员强调,尽管有证据表明该员工患有与她担任包装工(解雇前的角色)相关的职业病,但该疾病与她在公司担任的最后一个角色(生产指示员)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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