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仲裁法律改革的变化

最近,第 13,129/2015 号法律生效,该法律修订了《仲裁法》(第 9,307/96 号法律)。在主要的新功能中,有些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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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第13,129/2015号法律生效,该法律修订了《仲裁法》(第9,307/96号法律)。在主要的新功能中,有一些值得强调。

改革最重要的创新可能是明确规定公共机构可以提交仲裁来解决与现有产权有关的冲突。变更之前,虽然没有禁止公权力设立仲裁的可能性,但由于公权力无法进行谈判和调解,因此使用仲裁受到抵制。

值得注意的是,在涉及公共当局的案件中,仲裁必须遵守公开原则,这除了有助于维护公共利益至上和合法性的原则外,还有助于提高涉及公共行政部门的仲裁使用的透明度和传播。

第 13,129/15 号法律还修订了《公司法》,增加了第 136-A[1] 条,规定在尊重法定人数的情况下批准将仲裁协议纳入公司章程,对公司所有股东都有义务,确保异议股东在偿还其股份价值后有权退出公司。

在程序问题上,司法部门提出了要求采取预防和紧急措施的可能性。但仲裁程序必须在30天内启动,否则最终发出的禁令将不再有效。

另一个重要方面是高等法院取代了联邦最高法院批准或拒绝外国仲裁裁决的管辖权。这一变化只是将近年来已经使用的做法正式化。

尽管涉及粘合合同、消费者关系和劳动关系[2]的三项否决权限制了其范围,但《仲裁法》的提出是为了改善当前的法律格局,并使这种冲突解决方法更容易使用,有助于减轻司法部门无数的待决诉求。

[1] 艺术。 3 法律编号。 1976 年 12 月 15 日颁布的第 6,404 号法律增加以下条款后生效。第十一章第三节“撤销权”第136-A条:

艺术。 136-A。批准将仲裁协议纳入章程,但须符合艺术中的法定人数。第 136 条规定,所有股东都有义务保证异议股东根据第 136 条的规定,在偿还其股份价值后有权退出公司。 45.

[2] § 2 在附着合同中,仲裁条款只有以粗体或单独的文件书写时才有效。

§3以附着合同方式建立的消费者关系中,仲裁条款只有在附着方主动提起仲裁或者明确同意其提起仲裁的情况下才有效。

§ 4 只要员工担任或将担任管理人或法定董事的职位或职能,个人劳动合同中就可以约定仲裁条款,且只有员工主动提起仲裁或明确同意其机构的,仲裁条款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