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二庭最近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43-C条规定的程序对两起特别上诉案进行了判决,确立了“居民协会设立的维持费不向非会员或不同意的人承担义务的论点。”
上诉是由业主提出的,尽管他们不是居民协会的成员,但他们仍需为其单位和向所有人提供的服务收取维护费。
首先,业主被勒令支付各自协会索赔的金额。圣保罗州法院确认了这一判决,并指出,无论居民是否是会员,每月缴款都是强制性的,因为所提供的服务是为了共同使用并惠及所有人。
在高等法院,自由结社权(由业主提出)和禁止业主非法致富(由协会提出)之间存在争议,最终前者普遍认为收款行动毫无根据而驳回。 Marco Buzzi部长表示,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根据结社自由的基本保障来分析是否可能违反不当得利原则。
这个主题变得非常重要,因为通过居民协会组织和收取公用服务费用是房地产市场中所谓“封闭小区”运作的主要解决方案。
“封闭式小区”是一种正在兴起的替代方案,主要出现在大城市的郊区,目的是缓解大都市的拥堵。然而,仍然没有具体的联邦立法来指导其培训。没有什么可以阻止市政当局发布适合这些分区的地方城市标准,但是,虽然这种情况不会发生,但公共服务通常是通过居民协会进行监管的。
根据 STJ 最近的裁决,建议对这一解决方案进行审查,因为法院建立的论点应该指导相同案件的解决。只有当二审决定与这些重复中建立的理解相悖时,才可以向 STJ 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