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合同中的抗议登记

在出口或进口货物时,需要考虑货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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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口或进口货物时,有必要考虑货币问题,因为所涉及的国家通常不使用相同的货币。例如,在巴西,所采用的货币不会将其用途扩展到境外。

因此,为了在巴西公司和外国公司之间发生国际承包,就产生了外汇合同的形象,这无非是通过授权代理人进行外币买卖业务的正规化[1]。

要获得关闭外汇交易的授权[2],这些授权代理商(不是别人,正是银行)必须在国外代理机构拥有主要可兑换货币的账户。

在某些情况下,银行机构甚至有可能在进口商向国外支付出口金额之前预付部分甚至全部购买货币的价格。然而,如果进口商违约,出口商客户将有义务将全部信用额度退还给银行[3]。

因此,如果出口商未在期限内履行向银行交付外币或等值货币的义务,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强制执行促进催收(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 784 条第 XII 条的规定,并结合第 4,728/65 号法律第 75 条)[4]。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最后一条规定了登记抗议的必要性,以便交换合同成为行政行动的基础工具。另一方面,在与交换合同一起存在本票的情况下,执行变得更简单。这是因为,正如艺术中所述,本票本身就是一种法外行政头衔。新民事诉讼法第784条第一款。

换句话说,当交换合同附有本票时,就没有必要对相关协议提出抗议,因为艺术中包含的先决条件被推翻了。第 4,728/65 号法律第 75 条。因此,基于交换合同和相应本票提出的法外产权强制执行行为是有充分依据的。

[1] 加布里埃尔·塞加利斯。来自法国,罗纳尔多。厚美,雪莉·金森尤里卡。巴西进出口基础知识。第一版。里约热内卢:Editora FGV,2012 年,第 14 页268.
[2] 厚美,雪莉·金森尤里卡。贝尔托拉。亚历山德拉·奥利维拉。亚明,古斯塔沃·派瓦。利马,马塞洛·费雷拉。外汇业务管理。第一版。里约热内卢:Editora FGV,2013 年,第 14 页165 和 168。
[3] NOVAES,路易斯·费利佩·萨尔盖罗。出口换汇合同的执行。里约热内卢:PUC,2009 年,第 14 页19 和 21。
[4] 何塞·达席尔瓦·帕切科。交易所合同中的行政职务。 COAD,每周通讯 16/99 - Advocacia Dinâmica,第 14 页246-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