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滥用投诉权受到处罚

在巴西法律中,消费者被视为消费关系中的弱势方。因此,为了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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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巴西法律中,消费者被视为消费者关系中的弱势方。因此,为了保护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保护法》、法院本身以及专门原则制定了多项保护规则。事实证明,许多消费者最终忘记了自己行为的限度,在通过现有媒体(尤其是通过互联网)投诉供应商时做出了过分的行为。

互联网为消费者带来了以前不存在的便利,例如广泛、普遍且不受限制地访问搜索引擎、信息和投诉。然而,这些机制让客户可以“随意”以任何方式表达他们的不满,而且常常夸大其词。

从今年(2015 年)9 月开始,发布了几份关于消费者在互联网上进行投诉时不遗余力的报告。这种情况发生在可用于此目的的各种门户网站上,包括 Facebook、Reclame Aqui 和供应商自己的网站等。

在最近的两起案件中,来自联邦区和帕拉伊巴[1]的两个不同法院都认为公司应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此类案例中,实际上是顾客不满的“发泄”过度,滥用了投诉权。因此,他们最终就诋毁了公司和员工的形象,甚至没有解释自己的问题,甚至没有要求解决方案。最终,很明显,这些消费者的唯一目标是玷污公司形象,从而损害向他们提供的保护系统的更大目的,即保护消费者免受供应商可能的滥用行为。

虽然这些情况仍然很少见,但确实应该受到遏制。互联网可以快速、不受限制地传播使用者的意见,正因为如此,它可以成为立即解决消费者关系中出现的问题的最佳机制。但这项权利确实有局限性,滥用它意味着责任(赔偿)。

来源http://www.valor.com.br/legislacao

作者:Joice Bacelo – 来自圣保罗

来源:Valor Econômico – 立法和税收

[1] 20090110667444 (0091867-90.2009.8.07.0001) – 联邦区和地区法院第三届民事小组裁决 705353

民事上诉 000678-81.2013.8.15.2001 – 帕拉伊巴第一专门民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