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承包商必须保持更新的地址

6 月,最高法院 (STJ) 第四小组改变了里约热内卢法院 (TJRJ) 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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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月,高等法院 (STJ) 第四小组更改了里约热内卢法院 (TJRJ) 的裁决,该裁决驳回了搜查和扣押以信托方式出售的动产(即作为偿还债务的抵押品)的禁令。里约热内卢法院的判决基于以下事实:债务人并未位于融资合同中告知的地址

该金融机构向 STJ 提出上诉,除其他外,辩称受融资人有责任通知该机构任何地址变更,无论是由于合同义务还是出于善意行为,债务人不能从其行为中受益。他还声称存在证明已发出通知的公证人证书,并且由于债务人的过失而导致未交付。

STJ 赋予债务人在司法出售担保的动产融资合同终止之前保持其地址更新的义务。该判决体现了客观善意一般条款所产生的信任原则,适用于合同关系的所有各方。正如它已经适用于程序性传票一样,不遵守更新地址义务所产生的后果只能归咎于从判决来看,STJ 合并了理解延迟是由简单的债务到期日引起的,为了证明这一点,只需向合同中注明的债务人地址发送通知即可”,

Carpena Advogados Associados 律师 Bruna Silva Franceschi 指出。

引用的流程:RE-SP 1592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