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及司法和法外恢复法》(第 11,101/05 号法律)为商业公司提供了克服其活动发展中可能面临的经济金融危机的机会。司法领域的追偿程序,简单分析一下,有两个重要时刻:司法追回程序的批准,以及最终司法追回计划的批准。
当司法追偿程序获得批准时,尽管有例外,债权人一般都会同意暂停针对受追偿公司提起的诉讼,并随后接受最终获得批准和批准的追偿计划。这里提到的例外情况在第 49 条第 3 款中有描述,确保担任信托所有人地位的债权人不受司法追偿的影响。长期以来,巴西判例承认以动产信托转让为担保的合同的登记是有效性和构成的要求。
迄今为止大多数法院重申的理解是基于《民法典》第 1,361 条第 1 款的规定,即信托财产是通过在债务人住所的所有权和文件登记处登记合同而构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文书未正式登记,任何由信托转让担保的信用都将受到司法追偿。
在某种意义上与法院的理解截然相反,奥兰多·戈麦斯的学说长期以来一直被定位为注册要求并不是有效性要求。然而,州法院的立场与国家原则之间的理解冲突最终达到了高等法院的考虑。 STJ 在审理特别上诉 1,412,529/SP 和 1,559,457/MT 时,确立了这样的立场:因动产和信用证券权利的信托转让而产生的信托担保的构成是在签订合同时发生的,无论是否登记,由这些证券产生的信用被排除在司法重组的影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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