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劳动法院最近的一项裁决驳回了因不提供保安或监视服务的员工仅运输贵重物品而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维持了第九区地区劳动法院的理解[1]。
总而言之,对相关活动造成的所谓损害寻求赔偿的前提是承运人的人身安全存在风险,而承运人可能会受到攻击。然而,上述决定遵循了另一个方向,没有反对地区法院的意见,该意见裁定,如果贵重物品的运输不需要监控公司的服务,则无需谈论雇主要求雇员执行任务的违法行为。
换句话来说,被告的赔偿责任不会以缺乏其三个基本要素之一(在本案中为非法性)为特征,即使事实上雇主的行为造成了一些损害[2]。换句话说,该论点不成立,因为根据《民法典》第186条和第927条的规定,该论点是站不住脚的。
但是,仍然无法排除地方法官可能会判定员工暴露于公共安全问题为非法的可能性,尤其是在此类问题较常见的地区。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一些地区法院(例如第四区地区劳动法院)采取了立场,拒绝将国家固有的保障民众安全的义务转移给个人,并认为将公共安全政策效率低下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转移给公司是不适当的[3]。
这一次,可以说,但并不过于乐观,在类似上述判决的情况下,排除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论点得到了重要的强化。
[1] RR 0000979-70.2014.5.09.0009,TST,第五小组,部长报告员:卡普托·巴斯托斯。评审日期:2016年6月29日。
[2] 小西奥多罗,温贝托。道德损害。第四版。圣保罗:Editora Juarez de Oliveira,2001 年,第 14 页。 6.
[3] RO 0020888-15.2014.5.04.0405,TRT4,第十小组,报告法官:Vania Mattos。评审日期:2016 年 7 月 1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