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和不必要的举证责任倒置

高等劳工法院最近驳回了一名火车司机寻求加班费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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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劳动法院最近驳回了一名打算收取加班费的火车司机的上诉,因为他的雇主未能在投诉文件中提供他的时间控制。

简而言之,雇员的论点在于这样的理解:收集文件时的“粗心”会给公司带来虚假供述的后果,因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雇主有责任记录雇员的工作时间,并将这些信息保存在记录中。

 

然而,高等劳动法院第六合议庭在上述案件中达成的谅解是,如果申请人有能够证明加班期间工作的文件,则没有理由倒置举证责任。

 

尽管有些明显,但这种想法在判决中并不那么明显,因为很常见的是,在确保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更加平等的理由下,在该问题上举证责任被颠倒,从而使《统一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文本相对化,这些文本规定某个“事实”必须由举证者提供证明文件。

 

然而,保障员工获得通常能够证明劳工投诉中所主张的权利的文件的规则值得法院更多地考虑。这是因为,如果实体法随着技术和工人保障的进步而发展,程序法及其解释也必须跟随这些进步。

 

然而,尽管该决定的依据是针对火车司机这一职业的,其中法律明确规定,工作时间记录必须一式两份,一份为雇员,另一份为雇主,但适用范围更广的劳动和就业部第 1.510/09 号法令规定,公司有义务在每次预约时向其雇员提供一份时间记录副本,这也规定工人有责任在每次任命时出示此类文件。法院,对不遵守上述《劳动法综合法》第 818 条和《民事诉讼法》第 373 条规定的规则的处罚。

 

基于同样的理解,劳工法官 Carlos Henrique Bezerra Leite 指出,从雇主采用新的电子时间控制系统并向工人提供相应登记证明的那一刻起,工人(而不是雇主)就必须有义务证明预定时间与声称的真实时间之间存在差异。

 

这样一来,普遍的理解是,有关雇员工作时间(其日程安排受到控制)的举证责任由雇主承担,因为后者是此类记录的持有者,目前,鉴于公司有义务向工人提供这些记录的副本,以与过去相同的方式分配举证责任是不合理的,因此有必要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重新评估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