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每份合同中,显然都需要采取一些程序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房地产租赁协议,无论是住宅还是非住宅,都不例外,除了法律和合同条款之外,一些特权对当事人的要求也更高。
这是承租人在出售租赁财产时的优先权的情况,这使得承租人能够在与出售或转让给第三方相同的条件下获得资产[1]。
这是因为,要实现这种可能性,法律制度要求按照《公共记录法》第 167 条第 II 款第 16 条的规定,向主管财产登记处登记租赁合同[2],以确保租赁的公开性,使登记的数据为第三方所知[3],以防止善意收购方最终受到损害。
同样,在上述情况下,如果遵守《租赁法》[4]第 33 条的规定,租赁协议登记的必要性就会变得清晰,因为该条款允许承租人购买财产,并存入转让价款和其他费用,但前提是合同必须在出售给第三方之前至少三十天登记。
同时,虽然未登记并不妨碍承租人起诉出让业主侵犯个人权利的可能性,以及因各自的违约行为而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和损害,但这是保障承租人追索并将房产出售给第三方的物权的必要措施[5]。
尽管如此,圣保罗法院法官 Kioitsi Chicuta [6] 认为,“为了让当事人在转让的情况下赋予效力条款普遍有效并最终行使优先权,只需进行一次登记就足够了。在公共登记处简单地通知租赁合同的存在就足以保证承租人的优先权,并且不需要具体条款(与受人尊敬的观点所理解的相反)。”
换句话说,法官认为不需要在合同中规定优先权,因为在公共登记册中简单登记租赁合同就足以保证这项权利。
因此,向主管财产登记处登记租赁协议至关重要,同时足以保证优先购买租赁财产的权利。如果没有这一事先规定,任何获取资产的尝试都会变得脆弱。
[1] 第 8,245/91 号法律,第 1 条。 27.
[2] 第 6,015/73 号法律。
[3] 正如 Maria Helena Diniz 正确指出的那样(DINIZ,Maria Helena。财产登记系统。4. ed. São Paulo:Saraiva,2003 年,第 13 页)。
[4] 第 8,245/91 号法律。
[5] REsp 912223/RS,STJ 第四小组,最小。相对。马可·布齐,2012。
[6] 奇库塔,基奥伊齐。 新民法典 (LGL2002400) 和房地产登记。 同义词库登记-公证-房地产。 V.4,圣保罗:伊里布,2005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