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劳动法院修改了因休息时间前后的剩余时间而支付加班费的判决,有利于南里奥格兰德州家具行业的一个行业。因此维持了第四区地区劳动法院的谅解。
根据一级判决,提交人只需支付一小时法定休息时间与员工在休息时间超过 50 分钟的日子实际享有的时间之间所缺少的时间(作为加班费)。
在第二种情况下,第四区域的 TRT 理解,每天最多十分钟的时间变化不应被折扣或算作特殊时间,以此类推,应用现有技术中规定的容差。 CLT 第 58 条第 1 条。因此,地区法院对休息时间超过 50 分钟的日子不予考虑。
在高级劳工法院,提交人的上诉没有得到审理,因为该工人提出的用于比较的不同决定没有按照该高级法院的要求涉及所辩论的主题。
流程:RR-73-38.2012.5.04.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