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位于城市地区,用于农业的财产也要遵守 ITR

高等法院 (STJ) 在今年 6 月初做出了一项裁决(该裁决可作为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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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 (STJ) 于 6 月初做出了一项裁决(该裁决可作为类似案件的范例),规定对于位于城市地区的采掘业、植物业、农业、畜牧业或农工业的财产,缴纳农村土地财产税 (ITR)不缴纳城市土地和财产税 (IPTU)

“STJ 的理解是,‘财产目的地’标准在确定对资产的财产征收两种税中的哪一种时是互补的。如果财产位于城市地区以外,则仅须以国家税法规定的地理标准为准;即,对于位于城市地区的财产,征收 ITR,并以同样的方式征收 IPTU。但是,如果某一财产用于农业用地,位于城市地区,但根据第 57 号法令第 15 条规定的目的地,必须以目的地标准为准,从而损害地理标准”

澄清 Christian Lisboa Rodrigues,律师

来自 Carpena Advogados Associado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