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区联邦地方法院 (TRF) 采用新的理解,裁定将 OI S.A.(巴西电信 S.A.)补充股份义务转换为损失和损害赔偿所产生的补偿,应根据资本利得制度缴纳所得税 (IR),这意味着税收从 27.5% 降至 15%。至于与股权利息和股息相关的补偿部分,根据高等法院(STJ)2016年9月26日发布的决定,这是免税或按15%税率征税的收入。
与 CRT 签署的财务参与协议的部分履行引发了针对 Brasil Telecom S.A. 的大量法律诉讼,寻求承认接收额外股份的权利。但由于新股无法交付,公司支付了数千元的赔偿金,涉及所欠的额外持股以及随着时间推移不再支付的利润。
回顾 2016 年 7 月之前采取的立场,TRF 意识到 1988 年第 7,713 号联邦法第 3 条第 3 款适用于这种补偿,根据该规定,涉及以任何身份出售资产或权利的业务均应根据资本收益缴纳 IR 税,这些金额的税负为 15%。
对于涉及利润(股息和资本利息)的补偿部分,STJ 在 2016 年 9 月 26 日发布的决定中表示,适用有关累积收入征税的理解。换句话说,IR 必须根据应支付时适用的税率和豁免假设来计算。因此,与利润相关的补偿(1996 年 1 月之后的时期)的一个重要部分变得免税,而与资本利息相关的金额现在有 15% 的税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