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CA-E被定义为更新劳动信用的新因素

IPCA-E——特别广泛消费者价格指数——是在高级劳工法院全体会议上举行的一次会议上定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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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CA-E(特别广泛消费者价格指数)是在高级劳动法院全会举行的一次会议上定义的,高级劳动司法委员会 (CSJT) 将使用该指数在单一更新表中对劳动法院进行货币更新。

根据 TST 的决定,新的更新因素将不适用于合并的法律情况,即因已涵盖的法律付款而产生的情况。因此,该决定仅适用于信贷仍处于开放状态的正在进行的流程,但该决定的影响应从2009年6月30日起生效。值得强调的是,2013年TR(参考利率)为0.2897%,而IPCA-E为5.91%,即企业必须增加拨备以支付未来和即将到来的劳工债务。

在此之前,还没有适用于和解和劳工处决更新的综合指数,因此关于 TR(参考利率)或 INPC(全国消费者价格指数)的适用性的讨论仍在继续,因为联邦最高法院宣布 TR 作为法院命令的指数(延伸到劳工债务)违宪,而且鉴于最高法院的立场,没有其他指数被指定为替代品。因此,地方法官从 2013 年 3 月 14 日起一直在申请 INPC,在更新计算以结算到期劳动信贷时总是引起轩然大波。

在第一阶段,该决定将转发给高级劳动法院的判例和规范性先例委员会,以发布 OJ – 专门处理个人争议的第 1 款的判例指南 (SDI-1),其编号可能为 300 (OJ 300 – SDI-1)。

ArgInc-479-60.2011.5.04.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