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措施编号2015 年 9 月 22 日第 692 号法令提高资本利得税率

2015年9月22日,公布了第692/2015号暂行措施,其目的是改变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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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2日,颁布了第692/2015号临时措施,其目的是改变对个人或法人出售任何性质的资产和权利所产生的资本收益征收的所得税税率。

上述临时措施第 1 条修订了第 8,981/1995 号法律第 21 条,该条涉及个人赚取的资本收益。这样,之前对资本收益设定的所得税税率为 15%,现在对不超过 1,000,000.00 雷亚尔的收益部分适用 15%;收入超过 1,000,000.00 雷亚尔且不超过 5,000,000.00 雷亚尔的部分为 20%;收入超过 5,000,000.00 雷亚尔且不超过 20,000,000.00 雷亚尔的部分为 25%;奖金超过 20,000,000.00 雷亚尔部分的 30%。

修改后,第21条第3款规定,如果出售同一资产或权利的一部分,从第二次交易开始,资本收益必须添加到以前交易中获得的收益中计算,扣除以前交易中缴纳的税额。因此,第4款明确了同一法人的一组股份或份额将形成相同的资产或权利。

该装置旨在防止纳税人分阶段出售资产和权利,以减少资本利得,从而根据上述发生率幅度将发生率维持在较低水平。

例如:某公司的 100 股股票价值 2,000,000.00 雷亚尔。因此,纳税人可以分批进行这样的操作,而不是一次性出售 100 股并落入 20% 的所得税范围内,从而落入较低的百分比。通过选择连续两次以 100 万股出售 50 股,纳税人可以在两次业务中保持在 15% 的范围内。

但是,根据第 692/2015 号临时措施的变更,首次处置时应缴纳所得税金额为 150,000.00 雷亚尔(1,000,000.00 雷亚尔 x 15%),而对于第二次处置,应缴总金额将根据两次处置的总和(2,000,000.00 雷亚尔)确定。 x 20% = R$ 400,000.00),减去之前支付的金额 (R$ 400,000.00 – R$ 150,000.00 = R$ 250,000.00)。

另一方面,有关临时措施第 2 条涉及法人实体因出售货物和非流动资产权利而获得的资本收益,并按照第 21 号法律第 21 条确定的上述税率缴纳所得税。 8,981/95 和上述条款第 1、3 和 4 款,但对实际利润、推定利润或仲裁利润征税的法人实体除外。

只要《暂行办法》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转化为法律,新规则将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但是,如果在 2016 年 1 月 1 日之后转化,则新规则将仅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