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最终且不可上诉的判决以及可执行的所有权的要求,债务人有责任推动立即偿还债务。如果判定债务人不主动支付债务,则根据判定债权人的要求,将启动判决执行阶段,并向判定债权人提供详细且更新的计算报表。
因此,债务人将被责令根据债权人提交的计算报告在十五天内偿还债务,并处以百分之十的罚款和百分之十的律师费,两者均已明确预先确定。
上述期限过后,无论扣押还是新传票,被告都可以在十五天的期限内提出反对意见,这可能涉及超额执行等问题。
尽管异议期仅在十五天的自发付款期限过后才开始,但债务人一旦被传唤遵守判决,就可以对超额部分提出质疑。
但是,很明显,NCPC 取消了 1973 年《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可能性,即允许债务人在扣押或冻结金融资产后质疑债权人提出的计算结果。
请注意,根据撤销程序,在发出付款传票时,如果债权人提交的计算报告未经分析,在扣押后十五天内仍有可能知道并提出质疑。
目前,如果债务人在发出执行判决传票后三十天内未提出异议,则债务人将失去讨论计算中任何超额部分的可能性,只能针对随之而来的事实或依职权认定的事项提出异议。
因此,一旦被传唤付款,债务人有必要分析债权人提交的计算报表,如果发现有超额执行的情况,无论是否自发付款,都应立即提出异议,否则将受到日后无法质疑该金额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