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F对纳税人在税收替代制度下退还多缴的ICMS的权利有了新的理解

在最近的一项决定中,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以多数票 (7x3) 认为应退还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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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近的一项裁决中,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以多数票 (7x3) 认为,产品的实际商业化价值与国库为实施 ICMS 累进税收替代制度而仲裁的商业化价值之间存在差异是正当的,并强调实用性原则(简化征收和检查程序)不能凌驾于平等、缴款能力和禁止没收的原则之上。

实际上,在“远期”税收替代制度中,税收是在生产链的起始端按照税务机关预先确定和推定的价格征收的,预计零售链在生产链末端的销售时刻。

争议的核心在于如何正确诠释《联邦宪法》第150条第7款中“如果推定触发事件没有发生”的表述。上述规定规定,只要推定的应税事件没有发生,即最终的应税事件以与生产周期初始阶段的征税方式不同的方式发生,则有权退还预缴税款。因此,如果最终交易的价值高于推定计算基础中规定的价值,纳税人有权退还多付的金额。

该审判的进行在 RE No. 593.849 的文件中引起了普遍反响,该文件由米纳斯吉拉斯州一家从事燃料和润滑油贸易的公司提交,反对 TJMG 的不利决定。

从判决来看,STF 似乎调整了该判决的效果,“考虑到本法院决定的成员国金融管理部门和整个司法系统的必要调整,对受一般反响制度约束的未决法律纠纷以及因在建立这一谅解后进行的推定触发事件的预付款而引起的未来案件”调整了判决的效果。

因此,该决定的影响仅限于未决诉讼和未来案件。该裁决将对大约1,300个等待最终判决的待决案件生效。感到委屈并希望利用这一新理解的有利影响的纳税人必须向司法机构提出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