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分期付款方式偿还公共财政部负责的债务的可能性是现实的,特别是在金额较大的情况下。然而,与所有企业一样,遵守法律要求和法律建议是必不可少的措施。
除了为客户提供指导和建议外,聘请的专业人员还将能够协助进行担保谈判,以防止不付款,从而减少因延误而造成的任何损失。
在这方面,在最近 STF 的特别上诉 764.481/RS 判决中,我们获得了对与市政当局签订的分期付款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条款”合宪性论点的认可。
更好的解释是,在这个“主要案例”中,当事人与金融机构(公共管理部门、债权人和银行)签署的干预条款中规定的名为“担保条款”的合同条款(如果出现违约,分期付款的折扣,直接存入市政当局参与 ICMS 的信用账户),并不违反《合同法》第 167 条第 IV 项。
这样一来,配电服务特许经营者除了分期偿还公共财政债务(未付用电量)外,还可以利用“担保条款”,从而抑制因逾期付款而造成的违约和损失(借记社会),因为如果不自愿偿还付款,特许经营者将能够(根据担保条款和干预条款)要求实现折扣(借记)。由金融机构存入市政当局的账户。
因此,这是对打击违约的重要机制的认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