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自己怀孕状况的雇员提出的解雇请求不会导致恢复就业

从确认怀孕到产后五个月,孕妇享有稳定的权利。这是一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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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自确认怀孕起至产后五个月内享有稳定权。这是保护未出生孩子的权利,无论员工是否了解怀孕状况。 1988 年联邦宪法第 7 条第 XVIII 条和 ADCT 第 10 条第 II 款 b 条规定了这项权利。

用 Volia Bonfim Cassar 的话说[1],工作稳定性是员工在法律或雇佣合同规定的情况下不被解雇的保证。这项权利减轻了雇主解雇的权力。

反过来,高级劳工法院的理解是禁止任意解雇怀孕雇员。但由于没有关于员工辞职的规定,她有完全的自由做出这样的决定。

因此,如果怀孕雇员主动终止雇佣合同,她无权以补偿和对临时稳定的承认作为替代,因为这并不违反 ADCT 第 10 条第 II 款 b 款,也不违反宪法规范。

这是高级劳工法院第四小组最近在案件号 20205-26.2012.5.20.0009 中通过的谅解,其中审判部长决定不听取提交人提出的复审上诉。

[1] CASSAR,沃利亚·邦菲姆。劳动法。 09.埃德。圣保罗:Editora 方法,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