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税务条例》规定与纳税人进行电话联系

2015 年 5 月 12 日在联邦官方公报上发布的巴西联邦税收条例 (RFB) 第 641/2015 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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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5 月 12 日在联邦官方公报上发布的巴西联邦税收条例 (RFB) 第 641/2015 号规定,通过查阅公共数据和信息源,甚至通过服务器与纳税人之间的电话联系,对国家最大的纳税人进行差异化监控。

俄罗斯联邦税务局对最大纳税人的差异化监控包括通过对俄罗斯联邦税务局管理的税收征收情况进行经济税收行为分析、对部门和经济群体进行分析以及与税收负债相关的优先处理管理。该条例规定的目标之一是为 RFB 的高级管理层提供有关最大纳税人税务行为的及时信息的补贴。

需要强调的是,在征收监测工作过程中,为了获取信息,RFB可以通过虚拟客户服务中心(e-CAC)与纳税人建立电话联系或电子联系。电话联系的目的是对之前向 RFB 提供的任何信息进行补充说明。

电话联系和通过 e-CAC 进行电子联系并不代表税务程序的启动和自发性的丧失。这意味着,如果纳税人知道自己欠税务机关一笔债务,并意识到服务器进行的联系可以启动检查程序,纳税人仍然可以预期税务机关的正式通知,缴纳欠税,加上货币修正和违约利息,但无需支付罚款。这就是自发报告的好处。

但是,当信息不令人满意,或者纳税人没有提供信息时,税务尽职调查程序可以在纳税人意识到程序开始后正式化,排除与税收条款中明确包含的税收、期限和事项有关的自发性。

为了选择接受差异化监管的法人实体,将采用申报的总收入、申报的债务、工资单以及参与 RFB 管理的税收等标准。 为了选择受差异化监控的个人,将采用与申报的总收入、资产和权利、可变收入业务、单一个人投资基金以及参与受差异化监控的法人实体等相关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