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最高法院 (STF) 宣布第 8,036/90 号法律第 23 条第 5 条和经第 99,684/90 号法令批准的 FGTS 条例第 55 条关于对 FGTS 三十年时效特权的保留的规定违宪。
法院认为,上述法律规定违反了共和国宪法第七条第二十九项的规定,对于未存入服务时间保证基金(FGTS)的款项的收取必须适用五年时效。该决定在特别上诉和上诉 (ARE) 709212 判决中以多数票通过。
联邦最高法院部长们决定直接适用联邦宪法第7条第29项,该条规定因雇佣关系而产生的学分的时效为五年。据了解,随着失业保险金的推出,工龄保障金不再被视为稳定的替代品,而是城乡劳动者的一项权利。
随着法院判例的变化,该判决的效力有所调整:对于那些初始时效期限(即 FGTS 中没有存款)发生在审判之日之后的案件,从一开始就适用五年期限;对于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的案件,以先到者为准:从最初期限起计算三十年,或者从审判之日起计算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