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损失不能使中小股东对控股股东提起责任诉讼

持有股本 5% 以下的少数股东无权起诉公司的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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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5%以下的小股东无权起诉因滥用职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控制人。

该裁决来自高等法院 (STJ) 第三小组,该裁决推翻了里约热内卢州法院 (TJRJ) 的裁决,并以非法行为为由驳回了伯南布哥电台少数股东提起的案件。

持有3.3273%股本的股东的意图是让控股集团负责推动该公司与其控制下的其他公司签署的一系列贷款。

该诉讼一开始被判定部分有效,并得到 TJRJ 的确认,确定电台和受益于贷款的公司不得进行新的转账,并向作者支付损失和损害赔偿,金额与其在谈判总额中所占的份额相对应。

STJ推翻了这一决定,理由是提交人所述的损害是间接的,社会才是真正的受害者。本案适用《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虽然涉及管理人责任,但类推控股股东之诉。

在这种情况下,该行动应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审议,或者,如果公司没有推动,则应由拥有至少 5% 股本的股东审议。

特别呼吁号 1,214,497/RJ (2010/01717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