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区地方劳动法院 (TRT4) 推翻了一审判决,该判决谴责两家公司(一家行业和一家服务提供商)为其中一名被告的经营场所遭受的事故支付赔偿金。
申诉人是服务提供商公司的一名员工,在所称行业的场所内旅行时,从连接公司两层楼的楼梯上绊倒并跌落。
被告行业遵守了巴西法律,该法律规定了 NBR 9077/93 中强调的配备扶手和防滑饰条的楼梯的可用性,并在事故发生时立即提供了援助。她认为,投诉人下楼梯时不小心,没有采取正确的移动方式。
德斯。报告员埃米利奥·帕帕莱奥·津 (Emilio Papaléo Zin) 表示,没有证据表明被投诉公司在事故发生中存在过错或违法行为。据记者了解,投诉人下楼梯时不顾风险,没有使用公司安装的减少跌倒机会的设备,导致工作场所发生意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