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税务局已明确规定,在罚款仍然有效期间,将不再对不当退税请求收取 50% 的罚款。该决定于 8 月通过第 8 号解释性声明法 (ADI) 发布,是对良性追溯原则理解的结果。
第 9,430/1996 号法律规定的罚款于 2014 年被撤销,旨在防止纳税人提出过多的报销请求。受到处罚的人必须缴纳规定金额的50%。如果检查机构认为存在恶意,处罚可能达到100%。
根据 ADI n° 8,税务局还规定,罚款不应适用于仍在等待决定的请求。该法案还规定,分期缴纳罚款的受罚纳税人无需支付未来分期的罚款。但是,已缴纳的罚款和分期付款将不予退还。
“缴纳上述罚款的善意纳税人,其征收违宪性已经得到税务机关本身的认可,不会受到处罚,而那些收到罚款但未缴纳罚款的人将受益。因此,如果行政决定仍可以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则无需考虑按最终判断行事,这是必须对《国税法》第 106 条第 II 项作出的解释, Carpena Advogados Associados 税务律师 Jacquelyne Fleck 对此进行了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