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通过税收损失和负社会缴款余额调节分期付款余额的提前支付

根据 2014 年 7 月 9 日第 651 号临时措施第 33 条,允许纳税人分期支付包含债务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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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4年7月9日第651号《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013年12月31日之前到期的分期还款包含税收性质债务的纳税人,可以使用税收损失抵免和负的CSLL计算基础,提前分期清偿债务。

相应地,2014 年 8 月 25 日第 15 号联合法令 PGFN/RFB n° 15 生效,该法令通过以下方式规范了这种与分期付款债务结算余额的方法:财政复苏计划 – Refis(2000 年 4 月 10 日第 9,964 号法律)、Paes(2003 年 5 月 30 日第 10,684 号法律)、o 例外分期付款 – PAEX(MP 303,2006 年 6 月 29 日)、普通分期付款、简化分期付款和分期付款法 11,941/09(危机再融资)。

但值得注意的是,需要以现金支付至少相当于各类分期付款未清余额的 30%(百分之三十)的金额。在许多情况下,这一要求最终导致无法以此处讨论的形式使用税收损失和负计算基础。

最后,我们澄清,纳税人必须在 2014 年 11 月 28 日之前在其管辖范围内的联邦税务部门签字,提交提前解除请求和已正式支付的、与预付债务金额 30% 相关的收款文件以及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