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追偿:资产所有权不影响信托担保

根据高等法院(STJ)第三小组部长们的理解,具有信托担保的信贷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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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STJ)第三小组的部长们认为,具有信托担保的信贷不应受到司法追回的影响,无论作为担保的资产是来自正在重组的公司的资产还是来自他人的资产。


至此,专家组维持了一家金融机构的上诉,并推翻了圣保罗法院(TJSP)因抵押财产原本不属于该公司而将该信贷列为可司法追偿的裁决。


对于报告上诉的部长 Marco Aurélio Bellizze,通过将信贷归类为无担保(即在追偿时没有特权)并且不适用第 11.101/05 号法律第 49 条第 3 款,TJSP 创造了立法者在《追偿和破产法》中未预见到的限制。据部长称,该立法为某些类型的信贷提供了保护,并且对作为抵押品的财产的所有权没有区别。

“基于这一理解,《STJ》排除了在司法追回程序中讨论以信托为基础出售的资产的来源可能存在差异的可能性。这样,协议时已属于债务人的资产与通过信托转让合同产生的资源所获得的资产之间就没有区别,两者都受到该法第 49 条第 3 款规定的例外情况的管辖。 11.101/2005”,Carpena Advogados Associados 民事领域成员 Thiago Scartazzini Cidade 评论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