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F 宣布工作合作服务的社会保障缴款违宪

在 2014 年 4 月 23 日的全体会议上,联邦最高法院一致投票通过了第 7 号特别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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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4年4月23日的全体会议上,联邦最高法院一致投票通过了第595,838号特别上诉,宣布经第9,876/99号法律修正的第8,212/91号法律第22条第四项违宪,该条款规定按所提供服务的总价值缴纳社会保障金。通过劳动合作社,税率为15%。

联邦宪法第195条规定了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本条第 4 款规定,只能通过补充法建立新的来源。

但是,第 9,876/99 号法律将第 22 条第四项插入到第 8,212/1991 号法律中,该法律规定公司有义务为合作社成员通过工作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支付 15% 的费用,这是普通法。

这样,立法者就没有遵守联邦宪法规定的权限,根据联邦宪法,新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只能通过补充法律建立。

对于联邦最高法院来说,上述法律除了形式上违宪之外,还超越了宪法规则,无视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这是因为,根据联邦宪法第195条第一款a项所订明的主体间关系,社会保障缴款必须按工资征收,而不是按上述普通法规定的发票或服务提供发票的总价值征收。

根据上诉报告员迪亚斯·托弗里部长的说法,该立法还违反了联邦宪法,因为它规定社会保障只能在法人实体和个人之间的雇佣关系中提供资金。这种情况不会发生在工作合作社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因为这种关系发生在两个法律实体之间,即:“服务提供者”和“工作合作社”。

从这个意义上说,上诉报告员迪亚斯·托弗里部长讨论了这种关系:

这种关系不仅仅是中介。合作社的创建正是为了克服提供者(个体经营者)和服务接受者(公司)之间的孤立关系。这是一个团结的团体。

这样,提供服务的公司将能够通过法律诉讼,主张不再收取联邦最高法院宣布违宪的社会保障缴款的权利,并要求退还过去五年中未按规定支付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