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

STF 承认,环境损害赔偿索赔并未规定

本月,联邦最高法院对第 1 号特别上诉做出了判决。 654.833,具有普遍反响(STF 主题 999),建立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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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最高法院对第 1 号特别上诉作出判决。 654.833,具有普遍反响(STF 主题 999),建立了关于环境损害民事赔偿索赔不受时效限制的理解。该审判以虚拟方式进行,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结束,裁决结果尚未公布。

引起普遍反响的诉讼涉及 1980 年左右伐木者在阿卡州开发土著土地时造成的环境破坏。通过上述特别呼吁,目的是消除不受时效限制的论点,理由是事实早于 CF/88 颁布,从而使第 10 号法律规定了五年时效。 4,717/1965 – 大众行动法。

该谅解已被高等法院主要通过,在最高法院判决后变得和平,这样旨在确定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诉讼将不受时效限制。

这种理解并不新鲜。现任 STJ 部长埃利安娜·卡尔蒙 (Eliana Calmon) 已经提到,“(...)在解释学逻辑中,要求对环境损害进行赔偿的权利也受到不受时效限制的保护,因为它是生命固有的权利,是人们确认的根本性和必要性的权利,无论它是否在法律文本中得到表达”。 (最高法院。(REsp 1120117/AC,部长 Eliana Calmon,第二小组,2009 年 11 月 10 日判决,DJe 2009 年 11 月 19 日)。

还应该补充的是,这种理解最终尊重了这样一个事实:环境破坏的特点之一是其影响可能会投射到未来,可能会超出两代人或更多代人之间的限制。从这个意义上说,用莫拉托·莱特的话说,“设定行使赔偿要求的最后期限可能会使环境赔偿变得不可行,使环境和子孙后代变得毫无防御能力”。 (LEITE,José Rubens Morato。环境损害:从个人到资产负债表外集体。Editora Revista dos Tribunais,2010 年,第 203 页)。

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具有重要意义,原因有很多。首先,因为它将增加对环境的损害在某种程度上得到减轻或修复的机会,鉴于当前的发展模式已经严重损害了环境条件的日益恶化,这一点尤为重要。其次,因为它标志着法律理解与可持续发展议程的一致性,可持续发展议程越来越需要公共机构和商界人士实施,特别是在确认全球公认的环境准则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