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

STJ明确了追究法人董事个人责任的时效

高等法院规定了公共财政部重新调整个人税务执行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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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法》第 135 条第 III 款,高等法院规定了公共财政部的时效规定,当法人实体的董事和经理实施权力过大或违反法律、公司章程或法规的行为时,将法人实体的税务执行权转交给其董事和经理。

自本决定起,五(五)年的时效期限从(i)当非法行为先于程序行为时法人实体的传票开始计算;或(ii)当针对法人实体的税务执行已经开始时,从侵权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在这两种情况下,公共财政部都将明确证明非法行为的发生,以证实您的重定向请求。

截止日期之后,公共财政部将无法再向法人实体的董事和经理收取税收抵免,也不能将《国家税法》第 135 条第 III 款的个人责任归咎于他们。

该决定是 STJ 全体会议在 2019 年 5 月 8 日的判决中根据重复上诉程序考虑第 1.201.993/SP 号特别上诉时做出的,并将适用于处理同一事项的所有其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