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适用婴儿因违反合同而遭受的非金钱损害失去确定赔偿机会的理论

在最近公布的一项裁决中,高等法院第三小组接受了非金钱损失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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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近公布的一项裁决中,高等法院第三小组接受了因商业公司违反合同而导致婴儿遭受的财产外损害的赔偿请求,机会损失理论是 Paulo de Tarso Sanseverino 部长裁决的核心基础(REsp 1.291.247/RJ)。

父母和孩子是原告,向他们雇用的公司索赔非金钱损失,即使母亲怀孕了。专门收集遗传物质的承包商应该参与孩子的出生,从脐带中收集干细胞,并将其储存在实验室中,以便在孩子患上疾病时,可以将它们用于寻找治疗方法。但公司代表并未出席分娩,导致合同违约。

下级法院和州法院接受了父母的赔偿请求,但驳回了孩子的请求,基本认为孩子没有足够的理解和理解能力,因此要承担财产外的损害,并且因为这种损害是假设的,因此不予赔偿。从这个意义上说,孩子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也是为了获得赔偿,以失去机会论为主要论点。

报告员在投票中接受了孩子的请求,并理解他有权获得财产外损失的赔偿,而这恰恰构成了因承包公司未能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受挫机会。通过这种方式,他强调,应用这一方法所修复的不是最终的损害,而是机会本身,用报告员的话说,“是获得未来可能受益的可能性,体现在对主体的希望中,其被剥夺的特征是由于实现该利益的可能性受挫而造成的损害”。

一旦孩子明确失去了阻止治疗可能疾病的机会,就成为赔偿的对象,补偿金额仍定为 60,000.00 雷亚尔(六万雷亚尔),根据对案件卷宗的分析,法院得出结论,孩子是被告非法行为的主要伤害者。

机会损失民事责任理论的出现是为了补偿非法行为的受害者,因为他们有可能获得被剥夺的随机结果。它的构想源于法国法院的活动,除了纪律之外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这一理论已被用作全面赔偿损害的假设之一。

该裁决的投票重点是分析儿童遭受损失的确定性,以确定承包公司的责任。确定性是法官应用该理论所要认定的损失的主要要素。换句话说,就是说,如果机会损失这一损失是确定的,并且是由某一主体的不法行为造成的,那么受害人就必须得到赔偿,因为在行为人行为之前,获得随机结果的机会就已经存在了。

值得注意的是,该理论在国内法院的应用上还面临着一些障碍,因此相信高等法院的这一判例将成为该技术用于民事赔偿目的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