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作为奖金提供的商品收取 ICMS 的公司有权享受税收抵免。 该裁决是高等法院 (STJ) 第一小组在审理一家大型乳制品公司针对圣保罗法院 (TJSP) 裁决提起的上诉时做出的。
专家组裁定,《国家税法》(CTN) 第 166 条规定的要求不适用于要求记入无条件奖金支付金额的情况,无条件奖金是商家采用的折扣方法,包括交付更多数量的产品而不是降低销售价值。该规定规定,“涉及转移相应经济负担的税款,只能退还给能够证明自己承担了该费用的人,或者在将其转移给第三方的情况下,由第三方明确授权接收的人。”
第一小组提出了这一问题,因为除了了解无条件奖金不是计算基础的一部分之外,它还承认已支付的金额已记入贷方。这种做法被广泛用作鼓励销售的一种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商品的买方可以从每种产品的平均价格下降中受益,但这并不意味着业务价格的下降。
关于退税
一般来说,ICMS 退款须遵守国家税法 (CTN) 第 166 条的规定。上述 STJ 专家组决定,在无条件奖金(即补贴商品不收取任何费用)的情况下,无需满足第 166 条的要求。
此外,STJ 报告员 Napoleão Nunes Maia Filho 部长解释说,从理论上讲,ICMS 和 IPI 等涉及转移经济负担的间接税旨在产生影响。因此,在补偿的情况下,需要提供无影响证明,以避免实际未缴纳税款的人不当得利。据部长介绍,尽管税收本质上是间接税,并且理论上允许转移,但不存在法律后果,因为公司本身不仅承担奖金的价值,还承担对其征收的税款。
STJ分析的案例是在2001年提出的,根据部长的理解,必须遵守第118/95号补充法生效之前的制度,该制度对批准自评税收抵免的构成规定了五年的时效,并对行使诉讼权(五加五论文)规定了五年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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