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7日,2016年10月17日, SUSEP 第 541 条规定了法人实体董事和管理人员的民事责任保险(称为 RC D&O),此前该保险根据适用于民事责任保险的规则并基于源自国外的条款进行一般性监管。
RC D&O 保险必须由法人实体为因任命、选举或雇佣合同而持有、现在或曾经担任过行政、管理和行政职位的个人(或其子公司和附属公司)的利益签订合同。因此,法人实体是合同持有人,其董事和管理人员是被保险人。
通过上述合同,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保证,当被保险人因履行其被指定的职责时实施非法行为而对第三方造成损害时,他们有义务以赔偿的方式支付赔偿,无论是由于法院的最终裁决、仲裁还是与受损害的第三方的协议。对于后一种情况,必须得到签约保险公司的同意。
第 1 号通知的影响保险市场中的SUSEP 541超出了以前未规范的几个概念的标准化。新规定的主要方面是明确规定了合同保险范围的可能性,包括对投保人施加的罚款和合同处罚。
在相关法规发布之前,保险公司不愿意为罚款和合同处罚提供保险,因为负责监管市场的机构 SUSEP 本身明白,此类保险使制裁的惩罚性失效。
监管 RC D&O 保险的标准已经被保险市场期待了一段时间,鉴于合规和反腐败标准的显着出现,以及巴西当局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的越来越多的调查,该标准是巴西市场当前情况的重要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