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正常解散前离开公司的合伙人的执行行动暂停

10 月,高等法院 (STJ) 下令在全国范围内暂停讨论可能性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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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高等法院 (STJ) 下令在全国范围内暂停讨论对经常离开债务人公司的合伙人重新实施税务执法的可能性的程序,尽管该合伙人在税务事件发生时一直在管理层。暂停一直有效,直到 STJ 第一部分对有关该主题的重复上诉进行裁决,并确定适用于处理相同争议的流程的论文。

在来自第三区联邦地区法院 (TRF3) 的代表争议的上诉中,国家财政部声称,在创建税收抵免时,合作伙伴是公司的一部分。这样,合伙人没有参与随后的非正常解散,这一事实并不能免除他的债务责任,因为,通过成为公司的一部分,他承担了公司的负债和资产,而不是仅仅通过出售股份来摆脱自己的义务(违反《国家税法》第 135 条的处罚)。

“当我们更仔细地分析该过程时,我们发现,国家财政部提出上诉所针对的决定(现在将作为争议的代表进行分析)解决了长期存在的关于需要确定非正常解散公司的纳税责任人的讨论:是否是停止缴纳税款时的管理人,或者是否是导致非正常解散的最后一位管理人。在此判决之前,专家组的理解是然而,我们理解,该决定表明高等法院将最后的合伙人/管理人纳入责任”,
Carpena Advogados Associados 的税务律师 Cristiane Schardosim Martins 评论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