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存在性别差异,工人必须获得不同的工资

7 月,南里奥格兰德州第四区 (TRT-RS) 地区劳动法院第八小组裁定,一名工厂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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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南里奥格兰德州第四区地区劳动法院(TRT-RS)第八小组裁定,南里奥格兰德州一家电子元件工厂的一名工人应获得工资差异,因为她能够证明自己与男同事执行相同的任务,但工资较低。在TRT-RS的理解中,该公司的行为造成了性别歧视,这是巴西联邦宪法所禁止的。该决定确认了格拉瓦塔伊第四劳动法院法官玛丽娜·多斯桑托斯·里贝罗 (Marina dos Santos Ribeiro) 的判决。可以向高级劳工法院 (TST) 提出上诉。

在向 TRT-RS 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时,该公司声称工资会有所不同,因为这些工人还从事运输零件的工作,这是一项需要更多体力的活动,因此较高的报酬是合理的。然而,第八小组的案件报告员弗朗西斯科·罗萨尔·德·阿劳霍法官认为,该公司的索赔不能被考虑,因为证言证据明确表明,辅助车辆用于运输材料,并且该部门的几名工人进行了这项活动。评委表示,这些设备使得这项活动不需要很大的体力就可以进行。

至于 CLT 要求的其他平等要求,法官强调,作为典范的员工的雇佣时间与投诉员工的雇佣时间间隔不到两年,而且两人在同一地点工作,满足相同的生产和工作完美要求。这一理解得到了评审团的一致认可。

众所周知,显然是父权制的社会仍然维持着不利于性别问题的模式。但在法律领域,性别成就正在方兴未艾。女性已经征服了一个以前只关注的领域

对于男性然而,仍然有一些公司没有适应这种观点。企业环境必须压制和改变这种男女之间的鸿沟,在为同一团队招聘员工时不存在性别差异。 避免并谨慎对待可能集体劳力反映反映了商业社会的这种类型态度商业社会”,

重点介绍 Luciana Freitas,Carpena Advogados Associados 劳动领域律师。

引用的流程:0000738-41.2014.5.04.0234 (R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