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T 撤销对存在损害的定罪

高等劳工法院 (TST) 第四庭维持一家零售公司的复核上诉,撤销其付款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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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劳工法院 (TST) 第四庭维持了一家零售公司的复审上诉,撤销了其向因工作时间过长而造成的贸易商生存损害支付赔偿的判决。

大多数人认为,该案件不包含存在损害的特征。

第四区地区劳动法院 (TRT4) 责令上诉公司向一名日复一日工作 15 小时、其他日子工作 6 小时的员工支付 8,000 雷亚尔的赔偿金。对于本案报告员玛丽亚·德·阿西斯·卡尔辛部长来说,与家人一起生活和享受休闲时光等正常行为是任何人幸福和尊严的一部分,而在所讨论的案件中发生的阻碍这些行为的行为被定性为对生存的损害。

若昂·奥雷斯特·达拉赞部长不同意报告员的投票,他解释说,从法律角度来看,生存损害的概念仍在构建中,许多问题仍然悬而未决,例如将其与精神损害相结合的可行性,或者是否是其子类别。 “该学说倾向于将其概念化为以牺牲关系生命为代价来损害生命计划的实现。因此,它并不等同于道德损害”,他表示。

反对票承认该员工的情况并未表现出明确表明其个人生活受到损害的极端情况。由于雇佣合同的有效期只有九个月,在如此短的时间内,人生项目的实现可能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从而损害关系的寿命,这被认为是不合理的。

“并不总是公司要求加班。有强迫性工人、工作狂、所谓的工作狂,因此要求雇员证明雇主要求他过度工作,并以影响他的人际关系生活的方式”,持异议的部长总结道。

流程:RR-154-80.2013.5.04.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