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跨国汽车制造商的一名员工声称因职业病而承担的客观责任被高等劳工法院驳回。
申诉人声称,肩部受伤是由于进行高风险暴露活动造成的。该公司否认了该员工的说法,并坚称该病症具有退化性质,并且所进行的活动并不能证明该行业的客观责任是合理的。
部长报告员多拉·玛丽亚·达科斯塔强调,不可能从地区裁决中得出该公司开展的活动使其员工面临重大风险的结论。据了解,本案不适用客观责任制度,因为该活动的风险并未高于社会总体平均水平。
客观责任仅适用于该原则称为“特殊风险”的情况,例如与电能或核能勘探相关的活动。报告员指出,当代理人由于其经济活动而给为其提供服务的人造成危险时,他必须进行赔偿。
该决定还指出,根据《民法典》第 927 条第 1 款,客观责任不能不加区分地适用,因为其适用仅限于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及雇主所进行的活动使雇员面临特殊伤害风险的情况。
来源:尖沙咀新闻
流程:RR-2730-33.2012.5.11.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