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第 10,637/2002 号法律和第 10,833/2003 号法律分别建立非累积 PIS 和 COFINS 制度以来,纳税人一直在寻求扩大投入的概念,以便能够广泛计算抵免额。纳税人的要求是信贷权与开展其活动所必需的商品和服务费用相对应。
然而,正如我们所知,这并没有系统地应用于非累积 PIS 和 COFINS 制度的范围内,该制度仅允许计算与投入支出相关的信贷。反过来,立法者明确了投入的概念,使纳税人能够以有限的方式确定信贷,基本上将其限制在直接构成纳税人最终产品的货物以及制造过程中应用或消费的服务的支出。第四区联邦地区法院是扩展信贷目的投入概念的先驱,表示理解第 10,637/02 号和 10,833/03 号法律规定的信贷确定权仅是示范性的,而不是限制性/征税性的。在这个具体案例中,TRF4 宣布提供清洁服务的公司有权获得员工福利支出的抵免。
在本案中,法院的理解是,制服、交通券、餐券、人寿保险以及给予员工的其他福利可以被视为该活动的投入,因为这些费用对于公司的活动是必要的,也就是说,是公司产生收入所必需的。
最近,2015 年 6 月 29 日,高等法院第二合议庭公布了一份基于同样理解的裁决。当评判特别上诉时。在第 1,246,317 号法案中,报告员 Mauro Campbell Marques 部长提出了商品和服务“必要性”的要求,以区分能够计算信贷的支出和那些不产生信贷的支出。
因此,根据部长的理解,公司活动所必需的所有商品和服务费用都可以被视为投入。被认为是必要的“其删除必须导致无法提供服务或生产,即它妨碍公司的活动,或意味着所产生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的重大损失(摘自特别上诉裁决第 1,246,317 号)”。
应用这一标准,纳税人的特别上诉得到维持,在本案中,一家食品行业的公司宣布其有权抵消因购买其场所使用的清洁和消毒产品以及害虫防治服务而产生的 PIS 和 COFINS 抵免额,考虑到这些是其生产过程的基本费用。
因此,根据非累积制度征收 PIS 和 COFINS 税的纳税人可以通过法院寻求承认对开展其活动的所有基本费用进行抵扣计算的权利,以及追回过去五年中未能抵扣的金额的权利,从而消除第 10,637/02 号和 10,833/03 号法律施加的限制。
